《山東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18-04-17
2015年6月23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下發了《山東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魯建發[2015]4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深入貫徹落實好《辦法》精神,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出臺《辦法》的必要性
(一)落實有關法律法規的需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是《建筑法》確立的工程建設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基本建設程序的首要關口,規范和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對于進一步整頓建筑市場秩序、強化質量安全監管、提升工程質量,具有重要作用。自1998年以來,國家和我省相繼頒布或修訂實施了《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去年底,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18號部令)和《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些法律法規、地方規章和部門規定,均從不同層面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做出了有關規定。為全面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我省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辦法》。
(二)加強工程建設監管的需要。我省是全國較早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省份之一,1998年5月發布了施工許可管理試行辦法,2000年修訂后發布了《山東省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細則》。加強施工許可管理,對我省工程質量走在全國前列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保障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建筑百億元增加值死亡率遠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做出了重要貢獻。隨著改革不斷深入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工程建設項目不斷增多,工程質量和安全形勢不斷變化,施工許可管理在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如施工許可發證范圍的界定需要更加清晰,發證條件中有的內容需要進一步明確,發證時有的部門存在搭車收費問題,城鄉結合部及各類開發園區內的施工許可管理相對薄弱等。為妥善解決好以上問題,需盡快制定新的《辦法》。
(三)借鑒兄弟省市經驗提升我省管理水平的需要。自1999年以來,多個省市陸續制定或修訂了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北京、上海、大連等市以政府令發布;天津、甘肅、上海等省市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工程范圍較廣,有的把名稱變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對規范市場責任主體行為、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為學習借鑒兄弟省市經驗,進一步提升我省施工許可管理水平,也需盡快研究出臺新的《辦法》。
二、主要依據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筑法》、《城鄉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50841-2013)、《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二)省政府文件:《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省政府令第249號)、《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52號)、《關于進一步提升建筑質量的意見》(魯政辦發[2014]26號)。
(三)建設部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部令第18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部令第89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部令第130號)、《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號)、《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建質[2014]124號)。
三、《辦法》的實施操作
《辦法》共二十一條,可行性和操作性較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申請許可的工程范圍更加明確(第三條),有利于各市縣主管部門和各建設單位把握和操作。
二是申請許可的工程最小單位更加明確(第四條),可有效避免建設單位分解工程項目規避許可管理,也有利于主管部門對施工許可證發放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三是部分工程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更加明確(第六條),符合我省實際,更加科學合理,能夠有效解決無土地使用權證的部分市政工程和村鎮建設工程所需申請材料規定模糊的問題,有利于各地主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進行把握和審批。
四是發證前的監管內容更加具體(第七條)。發證前主管部門必須進行實地"踏勘",不得增設辦證的其他條件,不得"搭車收費",監管內容更加明確,有利于各地主管部門更好地履職盡責。《辦法》中的一些規定或具體措施是上級或基層建設主管部門已經實施且見到實效的,有良好的實踐基礎。
上一條:建設工程兩個管理條例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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